【香港商報訊】記者戴合聲報道:公務員事務局昨日向各部門發出通告,公布就所有在2020年7月1日或之後聘任為公務員的要求,即在此日期或以後加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的公務員,將要宣誓或作出聲明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
符合香港國安法有關規定
公務員事務局發言人說:「為了加強公務員對其公職身份所帶來的期望和責任的認知,我們為新入職公務員引入安排,要求他們宣誓或作出聲明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大部分準受聘人須在接受聘任時同時簽署聲明,直接受聘擔任高級職位如部門首長的人士,則須宣誓。」
發言人續說:「要求公務員宣誓或作出聲明,是對公務員須背負的責任和期望的公開確認和真切體現,有助進一步維護和推廣公務員隊伍應恪守的核心價值,並確保香港特區政府能有效管治;安排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香港國安法)的有關規定。」
根據《基本法》和《公務員守則》,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區和對香港特區政府負責,是公務員的一貫責任,公務員職位的受聘人須明確知悉並接納這些責任。
香港國安法經制定後於2020年6月30日在香港公布,並於同日晚上11時生效,當中第6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在參選或者就任公職時應當依法簽署文件確認或者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違者將按公務員規則處理
發言人補充說:「如有人員在職期間涉嫌或被裁定違反聲明或誓言,有關個案會按公務員規則和規例處理,包括《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或有關的紀律部隊法例下的紀律行動。」
另外,高級公務員協會表示,已去信公務員事務局局長聶德權,認為政府要求公務員簽訂文件中,使用「擁護」及「效忠」等字眼,並沒有清晰的定義及解釋,意義較為含糊,容易產生歧義。協會認為,當局應修訂《公務員守則》,詳盡列明宣誓內容所涵蓋的範圍,以及包括賞罰機制在內等的延伸權責,如果當局更改處理違規個案機制時,要諮詢各公務員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