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青評會會董 許紹基
國安處早前成功向香港裁判法院申請通緝令,通緝八名賣國賣港的「現代漢奸」。消息公布後,香港絕大部分奉公守法、對漢奸深惡痛絕的市民都額手稱慶,因為大家內心都有一個正義的信念,深信一眾「現代漢奸」終有一天必會伏法,承擔應有的法律責任。國安通緝令只是第一步,國安處探員其後先拘捕多名涉嫌藉運作「黃店平台」為國安逃犯羅冠聰籌措資金的人士,繼而訊問羅冠聰的家人,了解他們是否羅在香港的代理人。國安處一連串的行動,對香港來說絕對是大好事,偏偏有些人硬是要扭盡六壬為「現代漢奸」們掩飾,面不紅、氣不喘地發表謬誤,這些人真的一點都不感到羞恥嗎?
國安處通緝令具實效
事實已經證明,國安處針對八名「現代漢奸」的通緝令確有實效,除了讓警方可以順藤摸瓜,將「現代漢奸」們仍然留在港的黨羽抽出之外,更重要是斷絕「現代漢奸」們的後路;除非這些人幡然悔悟,願意回港自首,否則終身有家歸不得。有家歸不得算不算是懲罰?那就得看「現代漢奸」們是否還有羞恥之心,又是否有做人所需的基本道德標準了。當然,我們對這些通緝犯是不應該有任何的期望;道德?一班連自己國家都可以出賣的人,試問還有什麼道德可言?
國安處採取行動後,一些外國政客和美國代理人就相繼聲稱,國安處的做法是「白色恐怖」和「長臂管轄」。「白色恐怖」之說,根本就是笑話!《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正正是要處理類似今天的情況,若國安法不具域外效力,一班「現代漢奸」豈不是可以肆無忌憚,自恃身處海外就胡作非為,恣意組織和參與危害中國國家安全的卑劣罪行?再者,由始至終,《香港國安法》的域外效力都符合國際法中的「保護管轄」原則。任何身處境外的外國人,若是進行危害一個主權國家安全或損害其核心利益的犯罪行為,涉事的主權國家就可透過具備域外效力的法律去行使刑事管轄權;那些批評國安通緝令的人,難道不知道美國法典、美國《盧根法》,甚至是德國《刑法典》等都提供了域外效力,讓有關國家可以切實保護自身安全和核心利益嗎?
美國代理人媒體妖言惑眾
最後,針對所謂國安處的通緝令是「長臂管轄」一事,其實說到這一點,哪有誰較美國更熟悉「長臂管轄」是怎麼一回事呢?美國跨境執法、跨境殺人、出兵攻打別國、非法單邊制裁、任意發動貿易戰、策動顛覆他國政權的行動、散播不實信息挑起敵對國家的社會對立,凡此種種喪德敗行,都是美國「長臂管轄」的手段,證據確鑿,不容抵賴。
反觀香港警方國安處,依法向裁判法院申請通緝令,用最文明的手段盡力將「現代漢奸」緝捕歸案,如此合法合情合理的行動,都可以被抹黑為「長臂管轄」,若這種荒謬的說法都可以成立,那麼美國派出無人機「未審先殺」政敵和疑似恐怖分子,這些行為又算什麼?
曾經的香港,是一個價值觀錯亂的社會,落實《香港國安法》的其中一個目標,就是要撥亂反正,把失序的香港拉回正軌。國安處向「現代漢奸」們發出通緝令,正正是要彰顯《香港國安法》的權威,以及特區政府堅定維護國安的決心,每一個堂堂正正的中國香港人,都有責任支持,一同向歪理悖論說「不」、向一眾賣國賣港的賊寇說「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