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宣判,牟利性索賠團伙成員耿某、段某保、耿某晶(女)因犯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八個月、六個月(緩刑一年)。據了解,被告人耿某夥同段某保、耿某晶等人於2023年6月至9月期間在北京市朝陽區,多次通過撥打12345市民熱線等方式,以舉報為由要挾商家賠償,敲詐多名被害人錢款。其中耿某、耿某晶敲詐錢款人民幣5.3088萬元,段某保參與敲詐錢款人民幣1.44萬元。該案件是北京朝陽查辦的首起牟利性索賠涉刑案件。
今年3月15日,國務院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自7月1日起施行。其中,備受關注的「牟利性索賠人」行為在新法中得到規制。其中第二十七條指出:「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不得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當利益,侵害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第四十九條指出:「通過夾帶、掉包、造假、篡改商品生產日期、捏造事實等方式騙取經營者的賠償或者對經營者進行敲詐勒索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這也從頂層設計上為打擊牟利性索賠行為找到了法律依據。
2024年7月24日,最高檢發布檢察機關依法懲治利用網絡暴力侵犯企業合法權益5起典型案例中,其中有一起就屬於牟利性索賠,兩名當事人被安徽省蕪湖市公安局弋江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有期徒刑三年。最高檢在分析此案典型意義時指出,「以『維權』之名、行『勒索』之實,牟取不法經濟利益,不僅侵犯企業的財產權益,同時也使企業的商譽受損。該案的辦理對於鼓勵企業依法維權、警示潛在犯罪行為起到積極作用,助推企業自治、行業共治,共同優化營商環境。」8月2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開始施行,也對懲治違法索賠作出規定。
朝陽區人民法院本次判罰結果,是對牟利性索賠行為的有力打擊和震懾,有效捍衛了市場公平正義,勢必有力推動轄區營商環境進一步優化。(記者 楊凌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