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名業主由於不遵從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發出的清拆令,本月初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逾22萬元。
有關個案涉及大埔大榮里一幢商住大廈三個單位的平台上的五個僭建物,面積由5.5至80平方米。該等僭建物並無事先獲得屋宇署的批准及同意,屋宇署遂根據《建築物條例》第24(1)條向有關業主發出清拆令。
由於有關業主沒有履行清拆令,故遭屋宇署提出檢控,並於本月3日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及判罰款共22.292萬元。其中一名擁有兩個單位的業主被判罰款15.328萬元,當中11.328萬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另一名業主則被判罰款6.964萬元,當中5.664萬元屬就罪行持續的日數所判的罰款。